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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定:出租房屋不备案 最高可罚3万元

来源:搜狐房产 发布时间:2008-07-01

    从7月1日起,跟市民息息相关的几部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实行:出租房屋必须先备案,否则将最高受到3万元的处罚;二环内修房子不准现场搅拌砂浆,以保证环境卫生。

  从今日起,房屋租赁未做登记备案,住宅出租人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从今日起实施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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