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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毁约应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03-19

    事件回放

    李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帮其承租物业用于艺术创作。中介公司介绍一处物业给李先生,李先生查看后表示满意。经协商,承租方李先生、出租方孟先生(业主代理人)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同时承租方李先生向出租方孟先生、中介公司分别支付了2400元租金和1200元中介服务费。

    几天后,中介公司通知李先生,称该物业业主要与其协商事情。原来该物业业主认为李先生的租期太短,不愿意将房屋租给他。李先生无奈之下,要求出租方孟先生和中介公司立即退还其所交租金和中介费。

    但中介公司认为,公司已促成李先生与孟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虽说孟先生不是业主,但是孟先生具有该物业业主签署的委托代理书,现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不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李先生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孟先生,要求退回所交租金和中介费,并赔偿其损失。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孟先生退回租金并赔偿中介费给李先生。

    签了租赁三方约,若出租方毁约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提醒

    出租方孟先生的亲戚(即业主)因租期太短不同意将房屋租给李先生,因而出现了租赁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如果中介公司未核实孟先生是否具有代理权,隐瞒孟先生的真实身份而促成租赁,则承租方可以选择中介公司、孟先生或者其委托人来主张权利。如果中介公司已核实出租方孟先生具有代理权,孟先生根据委托权限签订租赁合同,责任应由其亲戚(即业主)承担。但如孟先生的租赁行为已超越业主委托的权限,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孟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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