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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足功课租房无忧

来源:我爱房地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18

    目前上海的租赁市场迎来高潮。然而,市场火热的同时其房屋租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近消费者协会也接到过多起房屋租赁投诉,投诉原因主要包括房屋的维修与装修、租金的交纳、租期到期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再续约等等。

    房产分析师提醒大家,房屋租赁前应未雨绸缪,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要将功课做在前面,认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纠纷层出不穷

    李女士近期碰上了烦心事儿,与出租业主戴先生起了争执。原来,李女士租赁的店铺到期后,戴先生不愿意再出租
给她,想把门面出租给朋友,于是便向李女士收回房屋。而李女士认为,租赁戴先生的店铺才一年,现在生意初上轨道,搬走的话生意受到较大影响。但由于双方租赁房屋时对此情形没做任何约定。所以,戴先生和李女士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搬店当天,两人言语不合,动起手来,最后甚至惊动了“110”来调解了纠纷。

    外地大学生小刘刚刚毕业来沪找工作。在街头一无名中介处看中一套一居室的住房,见到房主后,房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双方便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她给付房主半年租金7000元,并向中介支付了300元中介费。但她刚刚居住不到一个月,就被真正的业主王某找上门来要求搬走,原来前面那个人只是王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小刘去找中介理论,却发现那里早已改成了小卖铺了。

  承租前考虑周到,认真写好租赁合同

    信义房产业务人员提醒大家,承租人首先要明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有权出租房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遭受损失,承租人还可以到发证机关调查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外,还要明确房屋是否是危房、拆迁房、违章建筑等。

    签订合同时,租赁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对租赁合同给予应有的重视。房屋租赁时,双方在租房协议中应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详细和具体的约定。除了应具有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常见条款,以下事项也应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房屋由谁修缮——租赁期间房屋以及内部的有关物品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由谁负责维修以及谁来承担维修费;

   房屋相关费用由谁缴纳——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由谁负责承担;

   房屋结构可否改变——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可否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也要说明;

   租赁期满后装修如何处置——对于房屋的装修或装饰物的赔偿,出租、承租双方要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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