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徐州做生意的陶先生有件事想不明白。去年他在堤北租了几间门面,房子的租期还没到,可前两天房东找到他,说房子是危房,要把房子拆了翻修一边。听了这话,陶先生当然不同意了,他说房子的租期还没到,房主以危房为由终止租赁合同是不是违约?
这五间门面房是陶先生去年在堤北路上租的,本来打算开饭店用的,因为经济紧张,陶先生先把房子租了出去。春节前的一天,房东突然找到了他。
陶先生:房东来说,小陶,你这个房子我2月底28号,就是这个月28我就要拆迁,我就要重盖,我重新翻修。
我们在陶先生的这份租房协议上可以看到,租赁期暂定三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可现在一年还没到,就要来拆房子,陶先生心里不是个味儿。
陶先生: 相当气愤,为什么气愤呢,因为他们没有经过我的商量,也没有安抚我把房子包出去的这些人。
至于拆房子的原因,房东说这房子是危房,要重新翻修。
房东:你看这个墙都塌过了,塌过了,我要把他拉倒重盖,万一出了事,人命关天,咱得对人民负责任,我要把他扒倒重建。
对房东的这个说法,陶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陶先生:如果说是危房,我肯定不会租他的房子的,谁是傻子啊,再说了如果是危房,他还和我签合同,到哪情理上都说不过去啊?
这时,房东又向我们指出租赁合同上的一项条款。
房东:你看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我违约赔他两千块钱,是拆迁。
房东说的条款也就是合同上的第九条,如果拆迁,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另外可免去一个月的房租。可陶先生认为,重建、翻新不属于拆迁,所以不能按照这个条款来执行。
陶先生:我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按合同办事。
看来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拆迁” 还是“翻新重建”,对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律师。
徐州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宏:作为房屋的出租方,以危房为由要求终止房屋的租赁协议。作为房东来说,应当提供危房的证明,这个危房的证明应该由房屋质检部门出具这个报告。如果确系危房的话,危房的改造必须要进行。反之,房东没有出具,拿不出来作为危房的证明的话呢,从房东来说,他属于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关系。
那房东说的租赁协议里第九条拆迁的条款,按照现在的情况又是否适用呢。
律师:目前的情况看呢,作为房东来说呢,属于翻新房屋,不属于拆迁的概念,如果是拆迁的话呢,房屋的出租者应该拿出房屋的拆迁公告以示他有这种权利。
律师说了,如果他们的租赁合同上没有对于房屋翻修重建的具体约定,那么房东这样做,就属于单方面违约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这个事双方最好还是坐下来协商解决,看看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否则的话陶先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