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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合同须要双方协商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7-11-22

    我家现在的住房是我承租的公房。不久前,公房的管理部门告诉我,我家住的房已属危房,不能正常使用,故要求搬家,为此,管理部门还为我家提供了一处新的公房。

  由于老房子确实危险,所以我不得不赶紧搬离,住到了新家。现在,管理部门要求与我解除老的租赁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可是我对“新房”并不满意。

    请问,公房管理部门能强行要求我与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吗?

    韩毅冰法官:订立合同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故公房管理部门不能强行要求你与之签订租赁合同。

    目前你已搬进新的公房,虽然你未与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但已经实际使用该房,故日后亦应支付这段时间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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