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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漏水殃及楼下,谁来担责

来源:徐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7-11-20

    案例回放:

  家住银湖小区的韩女士回到家发现家里地板上都是水,卫生间也都是水,仔细检查发现水是从楼上流下来的,后来知道是二楼水管断裂所致。

  韩女士住在单位小区一楼,二楼房东是单位同事李先生,2007年1月开始李先生便将房子出租给了小张。韩女士直接找到小张,小张却称自己并不清楚,她到家时也是被满屋子水给惊住了,小张说是水管质量出现问题所致,应该找房东。找到同事李先生,同事并不认账,他认为问题是在小张出租期内发生的,责任理应归小张。

  韩女士很恼火,看着自己精心装修的家受到如此损害,却找不到买单人,而且跟同事关系也越发紧张,越想越窝火,于是打进本刊热线寻求帮助。 

  律师答疑:

  针对韩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我市彭城律师事务所姚树彦律师,姚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物权法》方面的问题,这个案件涉及人物关系比较多,关系看似复杂其实也很简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对。

  姚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水管的断裂不是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原因所致,韩女士的损失应当由水管的所有人李先生即房东承担责任。同时,李先生身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对房屋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房屋漏水造成他人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若租户小张(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水管的断裂系水管的质量问题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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