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刊接到张小姐的投诉电话,称自己租的房子刚住不到一个月就被房东董女士给卖了,还限令她们赶快搬走,说是家里有事,等着用钱。更不能接受的是张小姐称董女士带了一群社会青年来威胁她,称如果不赶快搬走就要强制带着这伙人给搬家。张小姐很是恼火,自己好不容易刚搬的家,还没有住到一个月就遇到这样的事情,更不解的是自己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是一年租期。房子是在我市刘梅中介找的,中介费交了不说,房租也交了半年,而房东似乎很有道理似的要求她们赶快搬走,越想越生气,于是打电话到本刊求助。
律师答疑:
针对这个情况,记者采访了我市浩然风律师事务所李昌田律师。李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行为。首先在合同上双方都有签字,而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的一年期合同。《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法律赋予承租人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即租客在房东出售房屋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若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或房东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李律师建议张小姐可以找中介调解,房东董女士违约在先,所以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张小姐有权利提出搬家要求,如果董女士不能满足,张小姐有权利不搬,必须以合同为准。如果董女士确实需要钱,张小姐搬走,董女士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留出时间并给予一定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