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住在子房美景小区,前不久他们小区好几户人家让小偷偷了,杨先生说,当初开发商在宣传册上明确说明,小区和单元楼内有6种安全防盗系统,可现在都上房2 年多了,宣传册上的内容并没有兑现。杨先生就想问问,宣传册上的内容算不算数?开发商这样做是否属于违约?
杨先生住的是小高层,楼内不仅设有电梯,还有用作安全通道的步行楼梯。杨先生说,因为小区安防设施不够完善,前几天,小区里好几户人家都进了小偷。
杨先生:小偷把这块划开,然后把门打开。就是在子房美景这个小区,已经连续出现了好几起。
杨先生说,当初买房时,开放商在这份宣传册上明确说明小区配备完备的防盗系统。
杨先生:这是原来(开发商)承诺的是六大安全系统,红外线防盗监控、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还有24小时保安巡逻,这些基本上是没有的。
业主们也曾经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找开发商协商,可是没有任何结果。
子房美景小区业主:他当时回答呢,是2007年6月份,给我的一个是回执,说的是在2007年的9月份开工,07年的11月份完工。现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通(防盗系统)。
居民们认为等开发商实现承诺遥遥无期,可眼前的失盗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失盗事件发生后,居民们把自家门前的楼梯口和电梯口都安装上了防盗门。这样一来,步行楼梯就被分割成一层一个空间,楼上楼下不乘电梯无法到达,居民的安全可能得到了保障,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了。
杨先生:(假如)这时候电梯就停止使用了,因为它出问题了,是这边进不来(救援人员),对不对,那这个门我两边门一锁,肯定进不来(救援人员),这样就造成被卡人员的延迟救护。
居民们也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但是考虑到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只能无奈而为之。
杨先生:这个也是一个相互矛盾,不装(防盗门)家庭出去以后担心,如果装了以后卡人了,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很矛盾这个问题,矛盾怎么解决呢,只有这个开发公司把这个(防盗系统)安好以后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居民们说,他们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开发商兑现承诺。随后,我们和杨先生一起拨通了开发商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他们并没有和业主们签过任何有关安装防盗系统方面的书面协议,不过现在他们正在协调安装小区安防设施。
久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俺公司在(小区)施工期间呢,给(单元防盗门)厂家签了个合同,你想想现在市场行情,产品变化这么大,以前签的那种型号呢规格呢,事隔这么多年了人家不生产了。(现在)给人家(厂家)重新谈意见,重新谈合同,作为一个公司来说不得要招投标嘛,这是几十万的工程。
杨先生:咱什么时间装大约?
工作人员:什么时间装,我现在说不准师傅,只能说尽快往前赶,现在正在和厂家谈合同、谈型号、招投标,定下来呢领导批资金,资金下来安。
对于杨先生的情况,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虽然开发商和业主并没有在购房合同上就安防设施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册上有安防设施的内容,按照《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基本解释》,宣传册上的内容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就是开发商对于商品房以及附属设施的一种说明和承诺,开发商应当兑现当初的承诺。
何宏律师:那么现在来看,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广告宣传当中所说的条件,来给小区配备这种附属设施,那么应当说开发商是违约行为,如果开发商是一种违约行为的话,那么作为消费者呢,可以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即使开发商不构成欺诈,那么作为开发商也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不过律师也明确指出来,说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在步行楼梯间安装防盗门的行为肯定是不妥的,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这和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是两码事。所以建议业主们现在赶紧把楼梯内的防盗门拆除,然后用合法的途径敦促开发商抓紧把安防设施做好。另外,也希望开发商能尽快兑现承诺,和谐的解决这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