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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都市晨报 发布时间:2008-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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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我市近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7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8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2元相应提高到298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72元。主城区低保资金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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