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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台十项措施规范物管企业

来源:都市晨报 发布时间:2007-07-09

    为促进物业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市民,整治物业企业违规行为,我市出台规范物业管理企业10项措施。

  一、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公示制。在徐州市房管局政务网和徐州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各县(市)、贾汪区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各县(市)、贾汪区房管局进行初审把关。即先由物业管理科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房管局盖章。在当地媒体或网络上进行公示后再报市房管局。

  三、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齐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从初审受理到发证,由建设部规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四、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照资质标准,严格审查要件,做好物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对新设立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原则上不少于3个,不允许一证多用或重复使用,对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在资质审批中的使用问题,届时按上级通知要求执行。

  六、新设立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其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会计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属调动的或聘用下岗、离岗的,应有原单位调动证明和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下岗(离岗)证明。凡与工程、管理、经济专业相差较远的行业职称证书,原则上在申报资质时不予认可。

  七、新设立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提供建设部颁发的岗位证书,工程、财务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的原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实行初审把关制,谁验证谁负责,逐级把关,层层审检。

  八、市房管局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档案,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评定和日常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敢抓、敢管,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建设。

  九、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申报资质和年检材料,要确保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照建设部第125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十、负责资质审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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