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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建小区防范设施建设意见出台

来源:都市晨报 发布时间:2007-07-09

    为提高新建小区社会治安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发生,我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意见。

    小区建设人防、物防设施

    在人防方面,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引进物业管理;小区各出入口必须设有值班室(岗、亭),确保保安(护管员)24小时值守,实行机动车凭牌出入;小区应配备充足保安(护管员)力量,24小时不间断地开展小区内巡逻防范。所聘保安需经公安机关培训,持有公安机关配发的保安人员上岗合格证。

   在物防方面,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公寓化管理,设有围墙或围栏;小区出入口应使用电动伸缩门或电动起落护栏,小区必须按照“两户一车”以上的比例建设非机动车车棚,按照“五户一车”的比例设置机动车停车区域,聘请人员昼夜值守、小区楼宇各单元必须安装单元对讲防盗门;各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门、防护窗。

    小区周界设置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报警系统应全面设防、无盲区、无死角;周界报警系统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防区划分应适应报警时准确定位;报警中心通过模拟显示屏、报警控制器、电子地图,准确识别报警区域,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周界设有图像复核系统,在报警时,警情发生区域的图像,自动在监控中心监视器上弹出并及时录像;周界设有灯光联动,报警时警情发生区域的照明灯应自动开启。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能有效看清。

    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全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交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在15日内会同市综治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单位,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分项工程进行全面鉴定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区域报警联网应经公安部门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确认。验收合格的,由公安局发给《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申请复验至合格。在未取得验收合格证前,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破坏防范设施居民可举报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安全防范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应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小区业主有责任保护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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