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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业禁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

来源:我爱房地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30

    市建设局4月22日发出通知(徐建发[2008]62号),在全市范围内包括各县(市)、贾汪区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对已购买的冷拔加工钢筋应立即停止使用。

    有关部门在近期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的φ6、φ8钢筋是经过冷拔加工后制作的,其质量性能、外观质量指标达不到《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的要求,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给建设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为此,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采购、加工和使用合格钢筋。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抽样送检至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对已购买的冷拔加工钢筋应立即停止使用。”

    “各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检测的见证,对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样,做好记录,监督责任单位退场。对加工后的钢筋,在使用前要按照《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标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钢筋分项的基本资料留存。对发现正在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应立即督促更换,并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不听劝告拒不退场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停工令,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对已经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尽快查清使用部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单位审核。”

    通知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钢筋等原材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仍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单位工程,可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责成责任单位拆除退场。”市建设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BJF17/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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