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市法院审结的这类案件达1000多起,主要集中在“一房两卖”、“虚假宣传”和“面积缩水”等问题上。 确认权属关系,防止“一房两卖” 2003年初,刘某在购买某小区一套房产的同时,又挑中了一间车库,和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并付清了车库款后,让开发商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可直到2007年刘某都没用上车库。原来,开发商在2006年将已卖给刘某的车库又高价卖给了严某。最后刘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一房两卖”。法院判决:刘某优先取得车库的所有权,开发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严某迁出该车库。
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权利冲突的顺序是: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优先——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优先——先占优先。其他买房人只能通过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在签订买房合同或缴纳房款前,一定要到登记部门了解一下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完成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防止纠纷的发生。
保留购房证据,防止“虚假宣传”
范某看着开发商的建房效果图和广告宣传,挑了一栋楼前有人工湖和凉亭的房屋。为此,范某还支付了一部分景观费。然而,范某上房时却根本没看到什么湖,只有几棵小树。开发商解释说规划有变,但就是不愿退还景观费。范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拿出当初买房时开发公司提供的宣传册,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开发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效果图已明确收取3%的景观费,但交付的房屋与实际不符,该项费用应当退回。遂判决开发商退还范某景观费5000多元。
法官提醒,承诺写进合同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如不能兑现,应返还费用,但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
上房核对面积,防止“户型缩水”
2005年初,王某居住的小区拆迁。开发商和王某协商后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将王某2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置换成5楼70多平米的大房子。然而上房时,王某却发现楼房只有4层,4层上面加盖了一层阁楼。开发商说,4层上的阁楼就是给王某的安置房。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房为阁楼而非正式房屋,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安置房屋已经无继续履行可能,遂判决开发公司赔偿王某房款损失21万余元。因此,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将房屋户型约定搞清楚。
在审理中还发现,有的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面积缩水,对此,法律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未约定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购房者在上房时有必要请专业的测绘部门核实面积,发现误差一定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BJF17/清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