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3日出台并于3月1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收入减税10%
《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通知》还规定,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建廉租房免土地使用税
除了对个人出租房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优惠外,《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也有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BJF17/清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