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动产。房屋安全牵涉千家万户,什么样的房子可以放心居住?《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答案。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次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对交付使用的房屋作出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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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
须符合相关条件
关键词: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具备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内容和规划中应当配建的内容。
居住条件直接体现了人们生活的质量与水平。《办法》第十条设定的住宅项目交付条件,共排列了十二项具体内容,与广大百姓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
一是满足人们生活最基本需要的内容,如水、电、燃气、道路等;
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配建的内容,如绿化、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是其他在规划条件或建设方案中确定配建的内容,如社区用房、环卫设施、安全防范、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
《办法》还明确,开发企业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交由市规划、市政、园林、房管、供电、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出具的验收合格相关文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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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
须落实配套设施
关键词:《办法》详细规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进度以及建成后的权属,公示建设方案,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虽然在规划条件中对住宅的配套设施做出了规定,但规划条件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从规划到建成时间跨度比较大,不少内容没有真正落实到施工图上,往往容易造成一些配套设施没有建、或是建了但无法满足使用需要,特别是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要求也不明确,造成先期交付的住宅工程配套设施不完善。
为此,《办法》要求开发企业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制定住宅项目的建设方案,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将建设方案报送审查。同时,要求开发企业预(销)售房屋时,公示建设方案,接受购房人的监督。这样既保障住宅项目中土地、规划行政许可的严格执行,又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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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
将受行政处罚
关键词: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而交付使用的和未公示建设方案的,均要被处以不等的罚款。
为确保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办法》对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公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