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我市警方全面开通省内异地身份证委托办理业务,14个委托办理点对外开放。
委托办证实施的对象为省内流动、急需换领(包括首次换领二代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对16周岁以下人员、智残人员、精神病人,不实行委托办证。
符合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口,可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异地办证委托办理点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告知委托办证风险和注意事项后,现场填写《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并进行人像采集。再将登记表邮寄给直系亲属或常住户口所在市、县的其他亲属,由他们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证。证件工本费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取,旧证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发放新证时收回。
异地人像采集时,流入地公安机关要核验原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查明委托人身份,对没有人像信息或相貌变化大、不能确认一致的,不予受理。户籍地公安机关收到申办材料后,还须重新审核委托人身份信息,难以核实的通知回乡办理。后续审核、办理、发证等情况应在《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记录,领证人领证时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