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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应机制要灵活
不同收入阶层的老百姓对住房的需求是不同的。先富起来的人群想要买套好房子,面积要大、设施要好;中等收入家买房则需要全家节衣缩食,往往最“钟情”中小户型,对舒适度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对那些低收入群体而言,维持基本生活已十分困难,根本无力买房,需要通过建立住房国家保障制度,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居住条件。
针对百姓对住房的不同需求,江苏代表团的部分代表联合提出议案,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构建灵活多样的住房供应机制,使得住房保障的形式能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同需求。“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应当是保障不同收入的人群能在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下,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理的居住条件。”
建议鼓励集资建房
代表们建议,国家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金融和财政政策,鼓励开发商开发用来满足中高收入者住房;通过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开发能够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需要的经适房和廉租房;对买不起房但又不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特殊人群,由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以发放一定租金补贴的形式,来改善这些人的住房状况。代表们提出,国家还应当鼓励中等收入阶层通过集资的方式开发房产,同时加大限价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的开发,以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
怎样才能保证拆迁户利益?
江苏代表联名呼吁制定《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法》
立法
制定房产业合理盈利上限——
平均利润5%-7% 可上浮50%
商人逐利,这是现实,要完全挤干房地产市场的利润空间,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宋林飞提出,要形成房地产开发的合理盈利机制,反对暴利。他建议出台《房地产市场反暴利法》,以法律手段严控房地产的利润空间。
那么,给房地产商留多大的利润空间比较合适?宋林飞认为,可以世界房地产市场平均行业利润率5%-7%的上限为基准,一般可上浮50%,为房地产开发的合理盈利区间。如果是节地、节能、环保、科技含量高的商品住宅,可以得到超额利润,以鼓励这类商品房的开发。
控制利润空间,首先要严格成本核算,剔除不合理的开支进入成本,比如一些开发过程中的“腐败成本”,将这个成本也算在消费者的头上,是不合理的。因此,宋林飞也建议加大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力度,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去年,重庆最牛的“钉子户”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物权法》出台后,拆迁工作如何做到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在这次的全国两会上,江苏代表团的多位代表联名建议尽快制定《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法》。
应立法保障拆迁户权益
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但因直接面对老百姓,其中难免会有矛盾。《物权法》中虽然涉及到了拆迁工作,明确了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其作出的毕竟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拆迁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
代表们认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被征收群众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因此制定《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法》明确这些内容很有必要。
代表们建议,立法的原则应强调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明确征拆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开发商没有拆迁的资格;拆迁过程中程序繁琐,在法律中必须对拆迁的程序进行细化。在拆迁过程中,要做到“七个公开”,即拆迁政策公开、被拆迁人情况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困难群众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和保障机制公开。
要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拆迁中遇到阻力,其症结往往在于拆迁补偿不能与老百姓的期望达成一致,因此立法还必须说明补偿标准如何确立。
代表们认为,必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以市场评估作为依据,还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其他多种途径的保障。一方面通过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解决依法补偿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通过最低保障及困难救助等方式解决困难家庭的妥善安置问题。
建议:拆迁补偿随市场评估“水涨船高”
建议
加在购房者身上的税该减减了
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房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宋林飞认为,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有利于挤压开发商的利润空间。目前多数地区仍然在流转环节收税,但对于近几年来部分开发商恶意囤地、捂盘惜售的行为,却没有多大抑制作用。而以土地面积计算的土地使用税开征以后,占有越多土地,代价越大,土地储备势必加大开发商的资金压力,使他不得不加快开发的进度,供应市场。
对于城市一套面积100平方米、四级地段的城市居民住房,上海的业主每年缴税300元左右。专家与一些媒体说,这对普通城市居民影响不大。已经出台的一些用以遏制炒房的税种,如所得税,在二手房市场上卖房往往标明“不含税”或“含税”,结果还是最终消费者买单。现在,又在讨论“以房产价值为计税基础的物业税何时出台”的问题。“几年来,政府把农民的税赋都免了,但加到市民身上的税种却越来越多,税赋越来越重。这样的税收改革,值得反思。”宋林飞建议,近期不要出台增加市民购房负担的税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