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农民在国家不花一分钱的情况下即解决好了住房问题,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只要地方政府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不征收各种税费,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都由民众自己承担,不需国家另外花钱,即可解决中等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而这恰好与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界定相吻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日前指出,2008年,要增加限价房供应,鼓励各地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中等收入家庭(即“夹心层”)解决住房困难。同时,各地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开始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范围中来。
关于中等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目前有两种比较具体的解放方案。一是建设部副部长姜伟新所言,中等收入家庭根据各地实践采取限价商品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办法解决。二是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常委任玉岭向中央提交的建议:政府应为占居民人口70%-80%的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房,少数高收入家庭可以购买商品房,对商品房的管理则可以完全放开。
从表面上来看,这两种住房保障体系,都把中等收入者纳入了其中。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区别之大可用天壤之别来形容。
建设部的方案是以限价房为主体,而任玉岭参事的建议则是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前者构想的住房保障体系带有浓郁的市场化色彩,而后者则带着较为纯粹的保障性特征。从根本上来看,两种主体所对应的政府责任是截然不同的。实施限价房只是相当于在商品房的基础上给出一个折价。限价房中仍然包含土地出让金和名目繁多的税费,在限价房政策下,政府仍然在获取收益,只是获取的收益比商品房略微少一点。而经济适用房则完全不同。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在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下,政府基本上没有收益。而既然是保障,政府就不应从中获取收益。显然,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才更符合保障的本来含义。
目前,有关部门虽然尚未对面向中等收入者的保障体系的最终构成作出明确,但是,去年11月在新加坡访问的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这就意味着,任玉岭参事的建议有可能受到重视。面向中等收入者的保障体系中,经济适用房将被作为主体。
事实上,也只有经济适用房才能真正承担起住房保障责任,限价房无法替代经济适用房。如果以限价房为主体,则意味着,住房保障体系仍须严重依赖市场价的解决途径。如果商品房价格飞涨,限价房的价格自然水涨船高,住房这一民生问题将继续恶化;而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则意味着住房保障体系被纳入政府民生保障范畴,由开发商供应的商品房将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部分,即使放开房价不管,其价格走势也不会导致整个住房民生机制的恶化,新加坡的住房体系十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