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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表示:出让土地须规定住宅套数套型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8-01-14

    “未来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将规定最低容积率,明确单位面积内所建住宅的套数和套型;工业用地如果增加容积率,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针对1月3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称国务院通知),国土资源部在昨天发布的“答记者问”中作出更详细的解释。

  国土资源部表示,国务院通知融合了中央19个部门意见,其也将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

  住宅用地限定最低容积率

  国务院通知要求,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并相应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具体要求。其中要求住宅用地出让合同中标明建房套数和套型,与此同时,加入新的最低容积率限制。

  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明确了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及时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对于供应住宅用地,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在此之前,土地出让合同一般只标明最高容积率,开发商在不超过这一容积率范围之内进行开发,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住宅附加值,有时候会采取牺牲容积率的办法来进行规划。一旦这一办法实行,故意牺牲容积率的“类别墅”产品就不太可能出现。

  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有奖

  国土资源部表示,在约束的同时,将有一系列有效激励政策,引导节约集约用地。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在严厉处罚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集约用地。其中,工业用地提供容积率将不需增收土地款。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同时,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19部门催生“根本方针”

  国土资源部表示,土地集约问题很早就已经受到政府部门重视。早在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后就一直在准备,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文件)下发后,进一步推进了这项工作。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国发28号文件和国发31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先后征求了中央19个部门的意见,达成共识后上报国务院。

  “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出《通知》,就是要让整个社会都关注,尤其让政府部门都来重视和参与这件事情,让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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