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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时代纠纷仍似断难断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7-11-05

    争议一:车位属开发商所有 出售也需业主同意?

  天河某小区日前贴出了通知,开发商称将出售其拥有产权的部分车位。通知一出立即引起了业主的强烈不满,业主认为,即使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但若出售的话,还需征得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发展商却坚持:自己的车位就拥有买卖的权利。

    分析:《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是说,如果确定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话,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发展商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置的。

    至于业主的理解,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可能是针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车库的归属”而言的,但是对于这类归属问题,相关政策文件并没有提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可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

    《物权法》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新争议的产生。以下是最近发生在广州一些小区的三种车位争议,属悬而未决的问题,值得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争议二:确保业主“优先权” 车位不可卖给外人?

    海珠区某小区近日将开发商所拥有的地下车库停车位进行公开出售,导致业主停车紧张,从而引发了业主不满。但开发商表示,这批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车位作出处理。

    分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物权法》对于车位处理方式规定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即便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如何实现“首先”,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

    在近日出台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中对“首先”的问题有部分描述:“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按照这个规定,“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是确保业主优先的保证。

    从目前的相关政策来看,“首先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首先,从开发商的角度看,一个楼盘的业主通常是分批入住的,是不是开发商需要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并且预期到未来还有业主有车位需求后,才能对车位出售?如果这样,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其次,从业主的角度看,车位紧缺,开发商完全可能以畸高的价格迫使业主放弃“优先权”,从而达到变相剥夺业主“优先权”的目的。遇到这些问题时该如何处理?看来要解决问题,需要出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政策。

    争议三:业主共有的车位收益 到底如何使用和分配?

    海珠区某小区的物管公司在小区道路辟出停车位,并对外出租。后经业主交涉,物管公司承诺将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使用。但对于停车位的收益问题,物管公司则坚持要将收益用于“补充转向维修资金”。由于业主找不到对于“共有车位收益”问题的有关规定,只好无奈同意物管公司的决定。

    分析:停车位的权属问题,《物权法》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晰和明了。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对于停车位收益的归属问题,《物权法》和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记者查阅了外地相关政策,在北京的《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居住区露天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但在最新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却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

    律师表示,停车位收益的归属,要看车位的所有权归谁,由所有权来决定处分权和收益权。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场,收益的归属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物业公司无权作出决定。如果物管以承包或报酬等方式经营道路停车位,则扣除物管成本后的收益归业主所用;如果经营成本来自物业管理费,则收益无条件归业主所有。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公共道路停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如何操作?怎么入账和交税?车辆出现丢失或损坏时,业主如何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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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相关标签:车位争议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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