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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成业主维权利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07-10-23

    十一长假过后,各地法院受理的与 《物权法》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4年前购买的车位,至今未拿到合法的“身份证”,南京某业主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在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市民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有关专家指出,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此外,一些《物权法》溯及不到的“过去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维护权利。

    北京 缴了费没车位

    小区业主告物业公司违约收费

    北京市一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却没有得到专有的停车位。业主依据《物权法》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70元。10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今年9月14日,家住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园小区的王女士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但王女士缴了钱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位。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王女士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被告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小区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每个月的费用都是150元,王女士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是临时车位协议,物业收取的并非车位占用费,而是服务费。临时停车泊位不是固定的车位,其他车位没有人使用王女士就可以使用,王女士没有停入车位是其个人行为。物业公司已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王女士以《物权法》为依据提出诉讼,被告物业公司表示,《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北潞园小区设立车位是在此之前。在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详细司法解释之前,《物权法》没有溯及力。

    因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专家说法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国告诉记者,《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依据这一规定,王女士的车是停在业主所有的场地上,也就证明物业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为其提供泊车服务。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说明小区的车位也是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经与业主商量单方面收费于法无据。

    赵建国说,《物权法》是一部确权法,在其实施之后,明确规定了小区车位的所有权规业主所有。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的状态,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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