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徐州房产资讯 | 热点资讯 | 娱乐地产 | 政策法规 | 买房必读 | 投资理财 | 买房故事 | 房产大客厅 | 房产成交公告
  当前位置:资讯中心>热点资讯>>确保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效
 

确保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效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7-10-17

 

监察部国土部:确保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效

    10月1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部分省(区、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会,了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出席汇报会并讲话。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汇报。

    会议指出,专项行动工作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落实的。地方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从认真贯彻中央加强土地调控重大决策、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有关领导要适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和案件,政府要有明确态度,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地(市)以下政府的督促检查,促使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省(区、市)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行政监察的重点任务组织落实。市、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优势,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力量投入,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省(区、市)要尽早组织,逐一对所辖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省(区、市)组织的督查要下查两级。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地方,要反复进行督查。要善于运用督查成果,通过交办、督办和直查督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推动有关地方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地(市)以下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层层组织督查,推动专项行动的展开和深入。

    会议强调,省(区、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再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直查和督办。凡是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地(市)、县(市),无论问题数量多少,省(区、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在当地抓典型,特别是对以租代征案件量大面广的地方,要直接组织查处并公开曝光。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下查一级或两级的方法,重点查处政府直接组织和主导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居高不下的县(市)的政府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执行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对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对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查清性质和主要问题的案件,涉及政府行为、监察对象的,要适时提前介入,同步办案。

上一篇:办房贷收入证明水分多   下一篇:征物业税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门关键词: 房价  城市规划  徐州房价  徐州楼市  土地  楼市调控  房价上涨  买房
文章相关标签:国土资源部 土地市场整治
新闻排行榜  相关资讯 
 
·办房贷收入证明水分多
·征物业税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二套房认定剔除公积金贷款
·物业税提速触动地产商神经
·楼市或已胜利大逃亡
·央行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低层楼房加层技术被看好
·保险公司欲推出以房养老 
 
 §最新评论
    评论加载中…
 
无标题文档
万宁华府
提问 论坛
幸福家园
提问 论坛
山水丽庭
提问 论坛
苏商御景湾四期君子兰街区
提问 论坛
新华景苑
提问 论坛
东南郡
提问 论坛
 
 
 
 新闻推荐 更多..
 
 楼盘动态 更多..
 
  投资理财 更多..
 
购房必读 更多..
 
热点专题
 
论坛热帖 更多..
   
无标题文档
                      About Us  - 网站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本站历程 - 版权声明 
s

Copyright 2006-2007 www.52fd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风扬科技(我爱房地产)免责条款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51号华联商厦10层C座 热线电话:0516-83722000 83711137
网址:http://www.52fdc.com E-mail:fengyang@52fdc.com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70146
声明:频道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