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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5

    徐政办发〔2007〕1号 (2007年1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执行出让合同,加强出让土地跟踪管理,现就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要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竞得人不按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年内取消参加土地竞拍受让资格。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措施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向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下发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出让金,并函告市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收函后立即停止办理欠缴单位或个人以下手续:
    1.对未开工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对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对已竣工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
    (三)对逾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加收滞纳金;对土地出让金因小欠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受益比例加大清收;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司法、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制裁,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或提请司法机关查封受让土地地面附着物等。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四)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制度。限制欠缴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单位或个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受限制对象包括:
    1.欠缴单位或个人;
    2.欠缴单位或个人开办、出资、控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欠缴单位的开办人、出资人、入股人等;
    4.因未按时签订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金被解除合同后未满二年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土地受让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土地竞拍的单位或个人,须签定《诚信承诺书》。今后土地竞得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属土地出让受限制对象的,立即取消受让资格;已签定出让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四、密切合作,协同推进
    (六)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政府承诺的公用设施建设、拆迁等事项,市有关部门、主管单位、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履约兑现。
    市国土、财政、建设、房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切实把征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坚持每月调度制度,调度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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