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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徐州市市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核定程序
一、拆迁项目经市政府初审后,先发函向有关部门预告拆迁事宜,正式审定后,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及时发函通知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暂停办理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 二、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辖区政府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书面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数量。 三、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选择三家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预评估,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确定预评估价格。 四、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并报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查审核。监察、审计部门抽查率不得低于20%。 五、抽查审核准确率在98%以上的,按照测算费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上的,相应核减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下的,需重新丈量测算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确定后半年之内不动迁的,需重新评估测算。
2007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