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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5

    (三)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共同指导老居民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区房管处负责依法备案。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原则上就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安全秩序、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下水道疏通和化粪池清理等五个方面进行服务,同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四)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在街道居委会的领导下,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房管处的指导,由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评分细则,依据细则按月组织考评,进行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五)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工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服务费要经市物价局批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左右的标准收费。  

    (六)在老居民小区整治过程中,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按小区总建设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为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所用,同时配备必要的传达室。

    (七)市政府对各区政府推行老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以“以奖代补”政策,即对实行准物业管理的每个小区奖励5万元,用以购置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全体业主所有,服务中心撤出小区时,不得带走或损坏,移交给下一个管理部门。奖励考核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实施,在老小区整治合格后奖励,一年后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每个小区罚区政府5万元。市房管局与各区签订“以奖代补”协议,市财政局予以鉴证。   

    (八)按照先易后难原则,今年先选择个整治后的老居民小区实行准物业管理试点,所需0万元费用从今年市政府小区整治剩余经费中支出,以后市政府根据小区整治状况,每年搞一批,逐步推广到全市。  

    三、强化老居民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市房管局在试点的基础上,负责具体指导准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规划局负责老居民小区违章建筑的界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门卫传达室的规划定点工作;市容与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老居民小区内的违章建筑,查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局负责按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制订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的服务收费指导价;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指导;公安局负责小区内综合治安治理防范,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财政局负责老居民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财政补助工作;徐州工商局负责办理新设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0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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