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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5

附件1、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编制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二、用地选址
    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分布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考虑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选址,合理布点。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三、手续办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定销商品房建设立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规划设计。
    四、价格确定
    1、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5-20%的优惠幅度确定定销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建设标准及室内配套设施。
    2、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建设部门按照定销商品房限定价和5-8%的开发利润核定。
    3、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五、土地出让
    1、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确定。一般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进行,少数地块经市建设、国土部门同意,也可按“限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
    2、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和房屋销售监管协议。
    3、市房管部门办理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一并转移给竞得人。
    六、工程建设
    1、定销商品房建设必须按市房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与单体平面设计方案实施。
    2、定销商品房建设应由市房管部门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3、明确定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后的奖罚标准。
    4、定销商品房应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优良。
    5、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验收结算
    定销商品房竣工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附件2:

附件2: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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