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徐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2005〕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
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四、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徐政发〔200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定>的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20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