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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10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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