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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10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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