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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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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纠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可对租赁双方各处以实际租期租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租赁房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可对租赁双方各处以实际租期租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租赁管理费的,除按日收取应缴租赁管理费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管理费)外,井可对租赁双方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徐州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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