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并结合区位、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六条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为: (一)成本构成: 1、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5、公共基础设施费; 6、管理费用; 7、销售费用; 8、财务费用; 9、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利润。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 1、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2、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3、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税金。 (四)住宅差价: 1、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 2、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3、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费率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整。 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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