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徐州房产资讯 | 热点资讯 | 娱乐地产 | 政策法规 | 买房必读 | 投资理财 | 买房故事 | 房产大客厅 | 房产成交公告
  当前位置:资讯中心>政策法规>>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30
 
  
     第二十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中标者未按规定日期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有权取消其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者所交保证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全部退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的;  
 
     (二)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合法凭证的;  
 
     (三)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投入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投资额25%,但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开发,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转让;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有争议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宜转让的。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篇: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门关键词: 房价  城市规划  徐州房价  徐州楼市  土地  楼市调控  房价上涨  买房
文章相关标签:政策法规
新闻排行榜  相关资讯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最新评论
    评论加载中…
 
无标题文档
万宁华府
提问 论坛
幸福家园
提问 论坛
山水丽庭
提问 论坛
苏商御景湾四期君子兰街区
提问 论坛
新华景苑
提问 论坛
东南郡
提问 论坛
 
 
 
 新闻推荐 更多..
 
 楼盘动态 更多..
 
  投资理财 更多..
 
购房必读 更多..
 
热点专题
 
论坛热帖 更多..
   
无标题文档
                      About Us  - 网站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本站历程 - 版权声明 
s Copyright 2006-2007 www.52fd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风扬科技(我爱房地产)版板所有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51号华联商厦10层C座 热线电话:0516-83722000 83711137
网址:http://www.52fdc.com E-mail:fengyang@52fdc.com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7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