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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30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林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房屋本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 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等级。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19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逐步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二。  
 
     各地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减,增减幅度为30%。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第七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在此之前可制定试行标准。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服务质量发生变化,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经审批后重新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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