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城市居民可跨区域安置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按拆迁面积确定购买面积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按搬家顺序选购定销房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选购定销商品房公开、公平、公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不得随意公开向社会销售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申购定销商品房7步骤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被拆迁人按房屋编号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要重新申领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BJF14/妙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