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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家大院不准“改嫁”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8-01-25

 

    1月22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山西乔家大院经营权转让事件有了最终结果。

  当天,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山西省政府的批复认为,《请示》中拟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

  批复同时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专家反思】

  掠夺式开发是急功近利

  盘活文物资源不能触碰“红线”

  其实,近年来,借保护之名,将国有文物交给商家经营,在山西乃至全国并非个例。

  同在山西境内、已有600年历史的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就曾采用这一模式。2004年,平遥古城发生第一次城墙垮塌事件时,其门票收入已经超过4000万元,但一直到2006年第三次垮塌发生时,县财政拨给文物部门的钱仍“仅仅能维持日常办公”!为筹集修缮经费,当地文物部门不得不进京四处“化缘”,因为无论是门票收入还是相关产业收入,文物部门都没有支配的权力。

  因经营权出让、经营单位对文物保护不当而带来损失的例子,也不鲜见。几年前,陕西某旅游开发公司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重点保护区内兴建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由于该公司职工的无知,多次在陵山放火烧荒,几次酿成火灾……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许高哲说,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在文保单位周边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做足一条龙的旅游文章,以进一步盘活文物的价值,发展旅游经济,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将文保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能以变卖或损害文物为代价,不能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借保护之名进行急功近利的掠夺式开发,这条法律的“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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