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广州,出现了一系列预售商品房在交付时公摊面积“缩水”,影响购房者利益的纠纷。由于现行房产交易以套内面积计价,公摊面积不计算单价,因此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公摊面积“缩水”时,往往难以提出有力的赔偿依据。法院提醒购房者,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应当清楚了解计价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摊面积大幅缩水引起的商品房预售纠纷日益增多
2004年,购房者黄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广州市某商贸中心首层的一个铺面,总面积7.34平方米,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各3.67平方米,该铺面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111628元,总金额按409675元计算。合同还约定,该铺面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黄某付款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了商铺的《房地产权证》,载明商铺的建筑面积只有5.971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3.6425平方米。黄某认为,开发商应当以房屋总价/预售合同中总建筑面积的标准,也即每平方米55814元,按照短少的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及合同约定,退还其购房款并支付罚金共140428.1元。
开发商则认为,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误差为0.0275平方米,开发商可按合同单价对其进行赔偿,而对公摊面积的差异则不负责赔偿。 初审及终审法院经过审理,均以原被告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依据,判决开发商按照计价面积的差异,赔偿黄某3070元。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来,当地这类因房屋公摊面积“缩水”而引起的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日益增加,并出现了几个较大的系列案,且纠纷中公摊面积“缩水”程度严重,普遍在30%左右,最严重的甚至超过了房产总建筑面积的25%,纠纷多集中在商铺买卖中。
购房者为何难以获得赔偿?
在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购房者发现实际的公摊面积比预售合同内所约定的大大“缩水”,开发商则表示公摊面积之所以与合约不同,是因为事先对具体的公摊面积不清楚,签约时是估算的。但是,由于合同中有“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明确约定,且只对开发商交付“计价面积”的误差范围做了约束和赔偿规定,购房者无法举证开发商存在侵权或过失行为,也就难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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