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许丽洁、许丽香是亲姐妹,二人婚前与父母同住三间老屋,父亲许铁柱和母亲刘小英早就与两个女儿达成共识,将三间老屋赠与姐姐许丽洁,但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老房一直在父亲许铁柱名下。
1973年,姐姐许丽洁出嫁时,将户口从父母家中迁往丈夫家,并到丈夫家居住,而妹妹许丽香直到结婚后都没有把户口迁走,长期与父母居住在老屋内。1998年,父亲许铁柱因病去世,恰好许丽香的丈夫刚刚因为工伤意外死亡,她没有征求姐姐的意见,便持父亲的房产证明到村委会对父母的老屋进行了更名,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姐妹俩感情一直比较好,许丽洁考虑到妹妹丧偶后一时没有落脚的地方,所以她知道妹妹自作主张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继续让妹妹跟着母亲在老屋里一起生活。
1999年,许丽洁见老屋破损得比较严重,想将其翻建成楼房,改善一下母亲的居住条件。但由于许丽洁的户口已经迁出老屋,不方便将老屋过户到名下,而许丽香还在其中居住,老屋也一直在其名下,许丽洁便想用妹妹的名义申请翻建,妹妹及母亲都表示同意。母女三人就翻建老屋的事宜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为:母刘小英、父许铁柱送女儿许丽洁三间老屋,因其户口不在,不能办理建房手续,故与妹许丽香商议用她的户口申请建房,建房一切费用与有关事情和许丽香没有任何关系,等手续办好后,过户给许丽洁。许丽香同意决不反悔,另外许丽洁再付妹妹四千元整。该协议分别有母女三人的签名。
此后,办完手续后,许丽香将老屋翻建后,想把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她按照约定给了妹妹4000元钱,对妹妹充满信任的她没有要求妹妹写收条。令她想不到的是,许丽香不但不愿帮姐姐过户,还一口咬定翻建前的三间老屋是她的,产权并不属于姐姐。虽经母亲、亲戚、村委会多方做工作,但许丽香丝毫不顾及情面,坚决不肯过户。2006年3月,百般无奈的许丽洁将许丽香起诉到泉山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庭判决:
法庭上,许丽香虽然承认是姐姐出资翻建了楼房,可她坚持说三间老房一直在她名下,是属于她的,并不是父母送给姐姐的。为了证明房子的产权属于她,许丽香还向法庭提供了父亲过世后她到村委会将三间老屋从父亲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证明及以她的名义办理的《徐州市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和《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同时许丽香还对协议书上的签名提出了质疑,说不是她本人亲笔签的。法官告知她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但被她拒绝。此外,许丽香虽承认收了姐姐的4000元钱,但她说姐姐给她钱时并没有说明是干什么用的,表示不知道是姐姐让她协助过户的费用。
最终,法院通过多方调查,根据母女三人所签订的协议,做出了支持姐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许丽洁出资翻建的楼房产权归许丽洁所有。
■法官点评:
原被告及其母亲刘小英所达成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由姐姐许丽洁出资对三间老房进行翻建,自房屋建成后,也一直由许丽洁一家人居住使用至今,故该房屋的产权应归其所有。虽然原三间老房中有原被告父亲许铁柱享有的份额,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许铁柱已死亡,许铁柱的其他子女享有继承权。但相对而言,许丽香通过双方协议,已对自己享有三间草房的份额和应继承的份额作出了处分,现主张享有该诉争房屋产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妹妹许丽香虽否认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其所写,但在法院向其释明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对笔迹进行鉴定,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院判决该房归姐姐许丽洁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