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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方违约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5-1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一套可心住房是许多家庭的梦想。然而,在商品房认购中,人们常会与霸王条款不期而遇,并因此招至无端的烦恼。记者日前走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为此,专家为广大购房者支招,并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李彬介绍,就眼下接到的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来看,因定金引发的投诉比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购房条款上写有:“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的字样。李彬说,这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违反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他说:“《商品认购合同》中的定金一般是为了保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付的,性质是立约定金,在防范交易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一般抵作房款。当认购人因自身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但是,定金同时也应当是对开发商的约束,如果因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卖人。”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属于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彬说:“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退还定金,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设立的条款。说穿了,开发商是想用这个条款来约束认购人,而对自己不设任何约束,显然与定金条款的本质相背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为此,这位副秘书长建议购房者应要求售房者把条款改成:“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由于认购人的原因或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出卖方)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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