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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财物丢失物业该担什么责

来源:徐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05-09

    物业纠纷,已成近年来一个热门的话题,而其中关于财物丢失所衍生出的矛盾,已渐成上升之势。记者日前就从泉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纠纷,而最终法院的宣判结果却是物业无责,业主败诉。 

  摩托车小区内丢失

  家住南区一大型社区的市民邱先生日前在小区内丢失一辆价款近4000元的摩托车,邱先生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邱先生遂将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通过法庭的一番调查审理,却判决在这起财物丢失案中,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来,在邱先生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而法庭通过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邱先生及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该项费用,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

  搞清概念好维权

  据泉山区人民法院的李秀梅法官介绍,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小区有多少业主,就有多少份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每个业主的情况不一样,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可能不完全一样。比如说,有的业主有车,有的没有车,假如要所有的业主都交纳车辆管理费(或者说停车费),显然不合理。对公共管理服务内容,物业公司与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如房屋的使有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

  物业公司履行约定义务,业主就要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对有私家车(包括摩托车)的业主,毫无疑问,不仅需要一个停车的车位,而且更需要有人来保障它的安全。对业主来说,物业公司应当是一个最佳人选。这样,有车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就提供车位、保障车的完全、服务费用等事项,可另行签订一个合同或者在公共管理服务合同中列一个附加条款。对附加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称之为特约服务条款,这就解决了不同业主的不同需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特约服务合同有的独立成为一个合同,有的与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起纠纷就是公共事项管理服务与个人车辆保安责任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关系。

  分清责任,风险自担

  李法官告诉记者,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将公共管理服务对象与业主的人身、私人物品完全割裂开来也是不对的。公共管理服务对象是小区内所有业主的人身及私人物品安保义务的集合体,比如,小区内安全感的程度,不仅体现在公共场所,而且还体现在每个业主在自己家内的感觉。只不过,物业公司在履行委托管理职能时,其责任有大有小。

  李法官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作为有车的业主在选择住宅时,要考虑有地方停车而且要安全。目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子公司,在规划设计时也都有统一的车位或车库。业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或车库,就应视为将车委托给物业公司代为保障其安全。结合该起纠纷,李法官表示,邱先生应该意识到摩托车自身的防盗能力是最差的,而不向物业公司申请一个停车车位,造成摩托车被盗,主要过错在其自身。由于摩托车不是在统一车位内被盗,物业公司只要证明已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法官提醒业主,在服务条款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自身财产的安全需求,因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小区内车辆被盗、业主人身被伤害、居家内财物被盗被抢,很多情况下,业主本身没有过错,而物业公司也能证明按合同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明显过错。此时,业主诉讼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是不能胜诉的。若物业公司少收物业服务费,对业主而言,“利之所归,损之所归”,即财物损失的风险由业主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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