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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房中房”损害只能到法院索偿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08-04-02

    “我家的墙壁经常会掉一些白灰下来,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吗?”“房管局可以根据规定处罚‘房中房’业主吗?”“有楼盘特别设计的阳台,只要加一个窗户就可多间房,这样算封闭阳台违规吗?”……

    3月3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就《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与市民进行了“在线交流”,涉及“房中房”的投诉处罚等问题仍是关注焦点。

    有市民问:“我家楼上把房子改为房中房出租,在客厅中间加了一堵墙,我担心承重有问题,我可以向谁投诉啊?”

    有关人士建议,先和楼上业主友好协商,对安全问题进行安全鉴定。在协商无果的情下您可以到所在区或广州市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投诉。

    那“房管局可以依照规定处罚这些房中房业主吗?”有关人士称,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对于房中房业主已对其他业主所住的房屋造成损害,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偿。

    事实上,自《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伊始,“房中房”的相关处理和罚则就备受关注。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款项表示,拟对“房中房”业主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该款项出来后,坊间普遍认为1000元的罚款太低,不能抑制“房中房”的蔓延。

    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政府在“房中房”方面的处理权限不够,“房中房”的入屋检查首先就是“一道坎”,没有相关部门的文件和立案,房管部门无法进私人住宅去进行检查。在罚金方面,此前建设部有关规定对“房中房”的处罚是几百元,而《规定》征求意见稿时提出的1000元也被认为是作用不大。目前政府对“房中房”的管理还存在无法超越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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