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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要对合同条款掉以轻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30

    近年来,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不少购房者忽视了购房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导致自己的利益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业内律师指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订立有关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鉴于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已完成社会公示,即将在年内正式\"上岗\",取代现行的2000年版合同。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提议,购买一手房的购房者不妨\"提前享用\"新版合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维权打好基础。

  王展律师表示,旧版合同的确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新版合同尚未启用之前,购房者可以结合新版合同的条款对旧版合同的不足部分自行拟定补充条款,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自己的权利。购房合同中比较主要的条款如分期付款条款,新版合同提出了按工程进度分七期付款的概念,不仅减少了购房者的利息损失,而且降低了购房者因开发商迟延交房甚至楼盘烂尾而发生\"钱房两空\"的风险。对于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购房者而言,除了可以要求自行选择贷款银行之外,还应在补充条款中专门规定贷款办不出的处理方式来降低自己的违约风险。

  再如规划条款,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引起的纠纷目前并不少见,购房者在查明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承诺地块的开发权之后,可以要求开发商把其描绘的小区规划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例,或是在选择退房条款的同时附加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内容。不少购房者买房时往往只关注房屋本身的状况,对会所重视度不够,这就造成近年来围绕会所产生的纠纷特别多,诸如会所面积减少、延迟投入使用、开发商卖给别人开店、对外营业影响小区安静等。对于这些纠纷,往往因合同中未作约定而使购房者的利益难以受到保护。如果小区设有会所,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对会所的面积、产权归属、能否另行出售、服务功能、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是否对外经营、交付条件和时间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对开发商违反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也必须约定清楚。

  在商品房质量及保修条款方面,王展律师建议购房者参考新版合同,在补充条款中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程序、购房者的权利、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依据等内容。此外,在质量争议解决方式上,最好补充约定\"任何一方在出现质量问题争议时,有权委托本市有资质的相应机构进行检测并以此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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