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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建议购房者控制四大风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30

    3月份南京市房管部门共受理了30起针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投诉。造成投诉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当事人因法律意识较淡薄,为了尽快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市房管部门针对投诉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做出如下提示:

    1、资金风险:房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登记没有在全市全面推行之前建议:不愿意进行资金托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交易金额、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条款。

    2、合同风险: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一旦签约,交易当事人就要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承诺。所以在签约前要审慎阅读房地产经纪合同各项条款。建议:交易当事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房管局和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并在签约前进行咨询或在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指导下签订合同。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3、交易风险:从接待的大量投诉案例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急于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投诉后进行调解或进行诉讼时都很难胜诉,权益得不到保障。建议: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卖买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咨询该机构的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后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4、信息不对称风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以赚取差价也是投诉的一个热点,通常采用的手法就是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分别与买方和卖方签订二份交易合同,并取得卖方的公证委托书,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以达到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建议:交易双方要面对面地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义务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信息。卖方不要轻易地将房屋的处置权委托给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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