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儿子卖父房,双方起纷争
2004年4月10日,田晓娟以3.9万元的价格从钱东川手中购得钱东川父亲钱冠清名下的一处房子,根据双方协议,田晓娟前期支付房款1.9万元,正式合同签订后,再次支付1万元,过户手续一年后办理,并付清剩余1万元房款。合同签订后,田晓娟如约履行合后同,并将该房装修入住。2005年7月1日之后,田晓娟多次找到钱东川父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被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田晓娟遂将父子二人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钱冠清表示该房原来是自己单位的房改房,只是把房子借给儿子住,并不清楚房屋买卖这件事情。买卖合同自己不知情,再说儿子钱东川也无权处分该房产。
田晓娟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上面有钱冠清本人“同意售房”的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儿子售房的承诺书”一份。
但钱冠清否认该协议签字是亲自签的,说钱东川只是拿回家找自己签字,但是实际没有拿给他看过,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些签字。针对“同意儿子售房的承诺”一说,钱冠清指出被委托人不能够证明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必须有委托人来写证明,这一份证据无法证明他委托儿子钱东川卖房子。
案情陷入僵局,但随着田晓娟提供的与钱冠清父子二人的录音时,情况出现了转机。在与钱冠清的录音中,钱冠清明确说房子已经给儿子了,随他怎么处理。在与钱东川的录音中,田晓娟多次提出要与钱东川见面协商过户的事,钱东川一再表示没时间没精力办过户的事,过不了户就连装修的钱一起退给田晓娟。
田晓娟表示,该录音能够充分证明钱东川与自己的买卖行为,钱冠清是明知并且认可的。钱东川的行为已形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将直接由钱冠清来承担,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田晓娟随后一语道出其中的奥秘:对方之所以反悔,只是因为该房屋现在的升值空间较大,钱东川就以父亲不认可房屋买卖为由要求退房。而钱冠清则强调,录音证据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不能充分证明自己同意卖房,从证据的效力来说,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最低的,在遇到书证与录音证据相矛盾相冲突的时候,应该以书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判决:
买卖事实清楚,合同继续履行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房子属钱冠清所有,2002年钱冠清已将该房屋赠与钱东川。法庭最终据房屋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售房合同、田晓娟与钱冠清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钱冠清协助田晓娟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根据田晓娟提供的其与钱冠清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钱冠清于2002年其子钱东川结婚时已将该房赠与钱东川,且已实际交付给钱东川。因此钱东川已经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04年4月10日及10月份,田晓娟与钱东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