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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赠出就覆水难收吗

来源:徐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03-07

    张女士老夫妇二人膝下无儿无女,因为跟侄子关系甚好,三年前,他们商量之后决定把名下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赠与侄子,并且办理了公证和过户手续,侄子大约掏了5万元的手续费和税费。

  三年过去了,此事近期又起了波澜。张女士说,因为考虑到其他亲戚给予他们的帮助也较多,他们又改变了主意,想收回这套房子,重新分配。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赠与能否撤销关键看是否已过户 

  彭城律师事务所陈万军律师认为,从新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赠与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合同除外)。这区别于以往赠与合同自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生效的传统观点。因此,合同的生效就意味着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86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因此,陈律师认为,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成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的关键所在。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虽然已经订立了赠与合同,但是尚未办理过户,也就是说房子仍然在赠与人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房子可以收回;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订立合同之后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到了被赠与人的名下,这时候房子不能收回。 

  三种特殊情况一年之内可以撤销 

  陈律师认为,《合同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就算是已经过户到被赠与人的名下,也不一定就是“覆水难收”。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有权撤销。不过,赠与方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

  回头再看看张女士的情况,据她介绍,当初他们跟侄子订的赠与合同就是纯粹的赠送,根本没有附带任何义务,也没有损害任何近亲属的权益,显然她的情况不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特殊情况,而且2005年已经赠出去的房子到现在已经过了三年,就算符合特殊情况也过了撤销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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