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装修工期拖延,业主上法庭
2004年3月底,苏欣萍将自己一套住房交由上海伟德装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装饰公司包工,部分包料,工程期限为70天,开工日期为2004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6月16日,合同工程造价为78888元。开工三日前苏欣萍向伟德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47332.8元,工程进度过半再支付27610.8元,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3944.4元。同时还约定,如因苏欣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因装饰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
开工前夕,苏欣萍如约交付了首期工程款,伟德公司即进场开工。2004年8月底,因装修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质量问题,包括苏欣萍对装修内容进行了修改,双方对工程量重新进行了核实,并就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苏欣萍对于伟德公司前期工程造成的延期及影响将不予追究,工程竣工日期也延至2004年10月10日。2005年7月份,苏欣萍以伟德公司于2005年1月12日才停工退场,形成工期延误,构成违约为由,将伟德装饰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
双方相互指证,矛盾焦点逐一破解
苏欣萍表示,伟德公司进场开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的品牌、价位购买,而是购进了廉价的劣质材料,当自己发现材料和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要求返工及赔偿,但在伟德公司保证不再会出现以上问题时,双方于2004年8月底签订整改方案(合同附件),将工期延至2004年10月10日。2005年1月12日,在未通知自己、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伟德公司停工退场。同时苏欣萍还提供了2004年10月10日之后购买灯具及油漆的发票,以证明伟德公司工程到期之后仍未完工的事实。
对于苏欣萍的指证,伟德公司予以一一否定。该公司表示,2004年10月10日之前工程已经完工,10月10日之后是为苏欣萍安装灯具,而灯具是其在10月10日之后才购买的,而且安装灯具也不在工程量之内,因此工期没有延误,不构成违约。对于苏欣萍指责伟德公司违反合同购买劣质材料一事,伟德公司指出,双方在工程承包方式上采用的是工程方包工,部分包料,那些材料都是户主自行购买的。最终的竣工日期,也是双方共同协商延至2004年10月10日,所以不存在延期交工的问题。同时也不存在没有通知户主自行停工退场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