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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间纠纷 不应损害购房人利益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08-01-18

    3 突破合同相对性才能保护债权人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兴华公司与金德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双方基于合同而向对方负有各自的义务;同样,老彭等购房人是和金德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无法找到该公司,即使法院判金德龙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也会无法执行。现在原告将房屋开发者兴华公司推上被告席,但兴华公司并未与实际购房人老彭等人有合同关系。

    如何破解本案难点?如果要解决问题,就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才能保护债权人。那么这起案件是否可以呢?我从兴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者的角度,再次分析其负有的各项义务,找到了对策。

    我们认为,兴华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公司和所有权人,负有为海淀区罗庄西里8号楼房改房购买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现因金德龙公司与兴华公司之间的纠纷,导致金德龙公司未取得兴华公司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故不能给老彭等人房产证。兴华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应为实际购房者,金德龙公司仅是在兴华公司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行交给购房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金德龙公司与兴华公司之间纠纷,不应损及实际购房者的利益。在金德龙公司下落不明时,兴华公司负有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直接交付的义务。现老彭等人主张兴华公司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予以支持。

    4 拿到房产证全体当事人向法庭鞠躬

    判决生效后,案子就进入执行阶段了。我决定协调执行事宜,具体办理中又发现许多麻烦的细节问题,比如即使是填写一次申请,申报一个手续,也需要收集齐20多户人的印章、签字,还要收缴印花税、测绘费等一笔笔钱,手续齐全后还要报市建委审批等等。

    为了这些住户的切身利益,经过积极努力,房产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下来,我通知20多户购房人来取证。那天他们全来了,每一个购房人拿到房产证时,法庭里都会响起一片掌声。当我把房产证放到老彭手上时,他双手颤抖,泪水顺着眼角流了出来。我发完所有房产证后,突然所有人都站了起来,一起深深地向国徽、天平、法官鞠躬。那一刻,我感到所有的审判重负、压力都消失了,这么多年对审判工作的热爱、无悔坚持,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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