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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间纠纷 不应损害购房人利益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08-01-18

    我爱房地产网转载:70多岁的老彭几年前选中了海淀区罗庄西里的一处商品房,把全家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与金德龙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老彭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一家人很快住进了新房,但他们的房产证却迟迟不见办理下来。邻居中许多人的房产证都没办下来,于是大家就联合起来找金德龙公司,找房屋开发商,找房屋管理部门,还找到了人大代表。但到2006年,房产证仍没下落,而金德龙公司也下落不明了!最后大家决定到法院起诉。

  1 当事人选出代表按法官建议提出诉求

    这属于群体性纠纷,问题多年没得到解决。我仔细阅读当事人的起诉书,发现:当事人将一些并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的内容,如金德龙公司是否有偷税行为、以及其他一些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主张,均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这必然造成诉讼难以及时进行。于是我决定尽快找当事人沟通。

    在一个中型法庭里,当事人和家属挤得满满当当,我望见人群中有一些年龄较大的当事人,就告诉他们,法庭内拥挤,较热,希望他们先坐下,注意身体,并允许喝水。当事人后来告诉我,他们很担心遭遇到冷漠和推诿;而在庄严的法庭里,法官会这么关心他们。沟通时,我尽量选择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告诉他们合法维权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并对他们诉讼中一些问题作了解释。

    在我的建议下,他们选出了几个代表,当天就把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内容撤诉,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请求。
 
    2 售房公司人去楼空 审理遇到难题

    接下来的审判并不一帆风顺。兴华公司作为这些房屋的开发公司,同时负责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兴华公司又与金德龙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兴华公司将总面积为5783.8平方米的房屋,销售给金德龙公司。金德龙公司一直欠兴华公司购房款,兴华公司起诉金德龙公司,经法院一审二审,最后经调解,由金德龙公司向兴华公司分期给付购房款860万元;兴华公司向金德龙公司分批给付房屋所有权证69个。

    而在这次诉讼的审理中,发现金德龙公司尚欠兴华公司购房款,而兴华公司已向金德龙公司交付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均为房改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交付老彭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也没有任何经营人员和财产线索。按一般惯例,法院只能进行到公告送达起诉书这一步。

    另一被告房屋开发商兴华公司答辩:本公司也是受害者,因金德龙公司尚欠我公司款项,导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老彭等购房人是和金德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公司与老彭等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金德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有权拒绝为老彭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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