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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0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范了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编制及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条件,各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验收的程序、时限及其他要求,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责及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本刊针对《办法》的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配套设施、编制及审查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住宅项目在立项伊始就要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并且该方案还要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公示。
按照规定,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而且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须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公示建设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配套设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中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住宅项目以及交付条件
《办法》对住宅交付使用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住宅项目交付使用要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条例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度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按照建设方案建设的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环卫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已建成;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规以及处罚办法
如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此外,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公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验收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出具合格证明的;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的;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或者未经验收但出具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组织验收,但拒不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书面材料的;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的;擅自收取验收费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此外,如因验收部门或者单位的原因,而导致住宅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将由该部门或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