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女儿琳琳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财力有限,琳琳和丈夫出资2万元,孙某用一生的积蓄帮助交纳了30万元,考虑到用女儿的名字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孙某答应把房屋写在女儿名下。两年后,琳琳与丈夫感情不和想离婚,丈夫要求琳琳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一半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请问,琳琳与丈夫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孙某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答:如果房产证已经办在琳琳名下,我个人认为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琳琳的丈夫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孙某可以主张30万元是借给小夫妻俩的,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分割。
在生活中,像孙某遇到的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常见。许多老人用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孩子结婚买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又是孩子的名字,这样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1.如果该房产是孩子结婚登记前买的,法律上一般认定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2.如果该房产是孩子结婚登记后买的,而老人又不能证明是自己出的钱,法律上一般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分割。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像孙某这样的中老年朋友:1.给孩子出资买房子,如果房产证能写到自己名下,尽可能不要写到孩子名下;2.如果房产证只能写到孩子名下,又要避免孩子离婚时对方分走不应属于他(她)的财产,也有两种办法,一是让小两口一起给老人打借条或欠条,万一离婚这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二是办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给孩子买房子的钱只是赠与自己孩子一方的,也就是排除了对方获得该项财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