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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买房起纠纷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12-13

    周老先生和老伴有一子两女。1986年,周老先生家遇到拆迁,一家人按当时拆迁政策共分得了两个两居室(三个子女各分一间房,老夫妻一间)。后来,周老先生夫妇和小女儿居住一套,儿子居住一套。

    周老先生夫妇和儿子于1996年按成本价购买了各自的住房,房本分别写了老夫妻和儿子的名字。出于家庭和睦考虑,俩女儿都没有提出异议。

  现在,周老先生夫妇年岁已大,儿子想把两套房子都落在自己名下,而小女儿生活比较困难,没有其他住房。

  周老先生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两套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小女儿是否对他们的房子有居住权?

  律师解答

  大地律师事务所卿森泉律师解释,因为两套房屋是由周老先生家所有家庭成员在房屋拆迁时按国家政策分得的,故家庭成员对两套房屋有共同承租权。

  后来,当两套房屋可以按政策购买时,因周老先生家所有人都是房屋的承租人,故他们中任何一人都有购买该房的资格,此时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作一个约定:房屋的产权证只落在其中一人的名下,但房屋的产权仍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购买该房屋的约定,同时,两个女儿在周老先生和其子购买房屋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没有为购买该房屋出资,那么,在周老先生和儿子以成本价分别购买了两套房屋后,即视为两个女儿放弃了以成本价购房的资格。

  两套房屋分别由周老先生夫妇和儿子所有。

  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房子由三个子女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但儿子在没有征得两个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把另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到他的名下。

  由于小女儿一直和父母居住在同一套房里且无其他住房,同时对该房也有继承权,因此小女儿在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住房前,可暂时居住在该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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